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环首都1小时鲜活农产品流通圈规划》等要求,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八项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区域标准,4月12日京津冀三地共同发布,6月1日在京津冀区域内实施。八项区域协同标准将有利于统一、规范京津冀冷链物流行业发展,提升区域冷链物流水平,打造区域冷链物流品牌,为全国冷链物流标准化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标准起草工作具体由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北京物流协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单位参与。
本标准规定了冷链物流冷库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环境要求、设计的基本要求、冷库辅助设备、温控系统、安全管理及运维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17、GB/T 301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851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将装载于货柜车内的低温货物移入仓储中心或从仓储中心内的低温货物装载至货柜车内等作业的场所,温度不高于15℃。
5.2.1 冷库应铺设墙壁保温层、天花板保温层、地板保温层,保温层应有一定厚度,外侧不应结露,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2.2 冷库的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平滑、不透水的材质制作,且易于清洁或消毒。
5.2.3 其他墙壁、天花板、地板设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072—2010第4章的要求。
5.3.1 装卸货滑升门应有隔热设备(如遮蔽蓬、塑料门帘、快速卷门、空气幕等)。
5.4.3冷库内应具有可快速点亮的节能灯具,冷库地面范围应具有100Lux以上的照度,作业场所照明宜在200Lux以上。
5.8.2装卸作业区应根据运输车辆的高度及宽度的需要设置装卸货调整设备。
叉车应使用电瓶车,应设置独立的叉车充电区,充电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叉车应在指定区域存放。
——每600m2对角线温度仪器的精度不应低于±0.5%;湿度仪器的精度范围不应低于±3%RH。
7.2.3温湿度测定装置应连续采集数据,24h不间断自动记录温湿度变动并保存温湿度记录二年以上。
冷库应备有紧急供电设施,当停电状况发生时,紧急供电设施应能保证冷库的正常运作。
8.1.3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冷库使用的制冷介质成分及毒性程度,当制冷系统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8.2.1库房内不应存放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货物或其他易燃、易爆、违禁品等。
8.2.8电气、消防、制冷系统等其他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28009和GB/T 30134的规定。
9.2.5低温货物应按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别设置或予以适当隔离,并留有足够的空间供搬运。
9.2.6冷库内货物应分类储放在托盘、货架上或采用其他有效的保管措施,不应直接码放在地面,并保持整洁及良好通风。
9.2.8仓库应有存量记录,货物出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规格、加工批号、保质期、出入库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9.2.9出库应按照“货物先进先出”和“货物保质期先到先出”的原则,并进行记录。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车厢性能、车辆装备、车体标识及运输作业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2.1车厢应使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防腐蚀性好的隔热材料,材料的热传导系数应小于0.028W/(m·℃)。
4.1.2.2隔热材料应拥有非常良好的温度稳定性,在-40℃~70℃的环境和温度下使用时,不应降低其性能。
4.1.3.1车厢应具备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车厢顶部、侧壁、门及制冷机与车厢连接处不应有渗漏现象。
4.2.1车厢性能测试包括防水密封性能测试、气密性能测试、隔热性能测试、机械性能试验。
车辆内应安装含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并记录运输配送过程,包括定位、时间、位置、车速等。
5.3.1车辆应安装行驶温度记录仪,行驶温度记录仪应固定,其显示部位应安装于车厢外运输配送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
5.3.2 9.6m以下车型温度传感器应安装于冷风机的回风口正下方,箱体后部距后门800mm处。
5.3.3 9.6m及以上车型温度传感器应安装于冷风机的回风口正下方,距箱体前部1/3位置、距箱体前部2/3位置,箱体后部距后门800mm处。
5.3.4 温度传感器安装的地方高度应为装货线mm,保证满货状态下不接触货物。
5.3.6 行驶温度记录仪应至少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一次,并有记录。
5.4.1 车辆宜配备方便装卸及保护的装置,包括滑吊、支架、标准单元化器具等。
5.4.2 运输少量货物时,应配备独立的保温容器或其他内装式制冷系统容器,并有适当的保护。
6.3车体应设置车辆标牌,标牌应符合QC/T 449—2010中7.1的规定。
7.2.2 装货时货物不应遮挡车厢内的出风及回风口,且与车厢壁体间应保留适当空隙,冷风应对流循环。
7.2.4 对于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货物或包装材料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无法防止交叉污染的,不应与其他货物一起运输。
7.3.1 运输期间的货物温度应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该标准中未规定的货物应达到冷冻货物-18℃以下或冷藏货物冻结点以上至7℃以下的要求。
7.3.3 运输期间车辆或厢体重要部位意外损坏时,应进行货物的损坏调查,并安排适当的运输工具进行后续的运输作业。如有卸货或再装载需求,应尽快完成,测量货物温度并记录。
7.5.2 运输结束后,车辆箱体内应进行清理洗涤;定期或必需时,应进行消毒。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农产品储、运、销作业的温湿度环境要求、测量方法、测量仪器、测量要求、测量位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2 非破坏性温度测量无法准确测定或买卖双方有争议时,应以破坏性测量的结果为准。
测量低温物品表面温度或冷藏物品间的温度,应采用带探针的温度传感器,探针应拥有非常良好的接触面、低热容量、高导热性。探针应插入物品间测量温度,且探针与物品间应有足够的压力以拥有非常良好的接触。
测量低温物品中心温度,应采用易于清理和消毒的材料制造成的尖顶探针。探针应插入物品包装的中心位置测量温度。
5.2.1 测量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90应不大于1min。
5.2.2 测量环境空气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90应不大于10min。
5.3.1 随机抽取一包装物品,将冰钩或钻孔机及传感器插入物品中预冷(以下称为预冷包装样品)。未经预冷的冰钩、钻孔机及传感器,不应放入测量样品中。
5.3.3 两个低温物品包装袋接触紧密时,将传感器插入其中间完成预冷。在低温仓库内测量物品温度,传感器应与冻结物冷藏间空气温度保持一致。
6.1.1 物品表面温度的测定可利用接触式传感器或使用放射性温度计测定。
b)打开物品外箱的上盖,取出含边角的包装物品上层或边层部分两层,在第一、二层中间由箱外开一小孔,将第二层包装物品放回后,由箱外的小孔插入温度计的传感器约8cm后,放回第一层包装物品,传感器的感温部位应与包装袋紧密接触,盖上外箱的上盖后,在外箱上放置两箱包装物品;或者使用锐利刀片,于边角纵列中央部位第一、二层之间斜切外箱壁,向外拉断切片,插入温度计的传感器约8cm,传感器的感温部位应与包装袋紧密接触,在外箱上放置两箱包装物品;
6.1.3 测量样品为展售柜内的散装物品时,可重复步骤a)与c),然后在测量样品的上方堆积足够的包装物品,确保包装袋与感应部位能良好接触,等温度稳定后记录。
6.2.1 测定低温物品的中心温度时,会破坏物品形态及包装,如欲继续出售,事先应有预防措施,并确保打洞装置或温度传感器已预冷且处于无菌状态。
6.2.2 物品打洞可用预冷过的长针或钻孔机来完成,孔径大小亦应配合温度传感器的直径。传感器的反应时间应快速且其感应部位应在传感器的顶端。
6.2.3 为能准确地测定温度,物品打洞及将传感器插入物品读取温度等作业应在低温度的环境下完成,而其温度环境应尽可能接近低温物品的温度。
b)温度传感器应沿着物品表面到热中心点最长距离的轴线插入,传感器的检测位置应全部包埋在物品内部;
c)物品中心温度应在最大表面中心下方2.5cm处加以测定;单一方向比5cm小的物品,测量点应在该方向距离的一半;
d)温度传感器无法贯穿冷冻物品时,可使用已预冷过的冰钩或钻孔机在物品上打一小洞,其深度应可达物品的中心点;
f)记录测量样品的温度后,将温度传感器保留在测量样品内,直到欲测量另一样品时移出。
6.3.1 冷链各环节的易腐食品按照SB/T 10728、SB/T 10729、SB/T 10730、SB/T 10731的相关规定做相关操作,环境和温度测量宜采用空气温度自动记录仪,实时监测和记录。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的人的所有的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4.1.4 内包装应完整,且不应使用金属材料钉封或橡皮圈等物来固定包装袋封口;内包装材料薄膜不应重复使用。
4.1.5 畜禽肉的包装盒内应有合适的衬垫,单独包装的分切肉,可无衬垫。
4.1.6 用于畜禽肉外包装的容器,如塑料箱、纸箱等应按照畜禽肉的大小规格设计,并最大限度地考虑物流基础模数(600mm×400mm),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4.1.7 包装材料间应干燥通风,内、外包装分别码放,内包装材料应放于货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4.1.8 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确保畜禽肉在正常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产生变质或遭受外界污染。
4.1.9 运送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2.1 内包装畜禽肉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且标签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5.2.1 长期保鲜贮存的畜禽肉应先预冷,达到贮存温度,温度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5.4.2 应建立库存台账,畜禽肉出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畜禽肉名称、规格、批号、保质期、出入库时间、垛位号、出入库单位、数量等。
5.5.2 装载作业区内操作应在符合畜禽肉保存温度或低于15℃以下进行。
6.1.2建立制冷设备及车厢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定期保养、检修并记录。
6.1.4装载前应检查车辆及运输装备,确认制冷系统和除霜系统运转正常,确认车厢外侧无结露。
6.2.1运输前,车厢应进行预冷处理,使车厢温度达到畜禽肉所要求的运输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3.1装载作业区的作业时间、冷能消耗、温度及湿度均应有适当控制措施。
6.4.1运输车厢同一空间不应码放不一样的温度要求或会造成交叉污染的畜禽肉。
6.5.1畜禽肉在运输配送时,温度应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6.5.6运送过程中应连续监测记录车厢内温度,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有警示,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6.6.4承运方应保存装卸货的时间记录、车厢温度记录、运输配送期间制冷系统的运转时间记录等。
6.6.5长途运输期间应对畜禽肉温度进行抽检,检测应在低温的环境下进行。
6.7.1卸货作业区的操作应在15℃以下场所进行,并保持畜禽肉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8.1交货时按照合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对数量和温度进行核对检查。
6.8.2畜禽肉温度的检测依据DB12/T 3012的规定,或者由货主与承运方、验收人员与承运方共同决定。
6.8.4应保存畜禽肉在运送过程中的温度记录、抵达目的地后的等待装卸时间记录等。
6.8.5交货有异议时,应在保证畜禽肉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处理。
7.1.1应配备符合展售温湿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温湿度应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4展售柜应清楚标注最大装载线展售柜应安装温度显示器、温度异常警示器。
7.3.6展售柜有畜禽肉展售时,不应断电;展售柜出现故障或电源中断时,应停止销售,并采用保护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初级果蔬冷链物流的贮存、运输、展售等环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以冷藏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的人的所有的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4.1.3不耐压的果蔬包装时,应在包装容器内加支撑物或衬垫物。果蔬包装内的支撑物和衬垫物的作用见表1。
4.2.1果蔬内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且标签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5.2.2根据果蔬种类设定预冷温度,果蔬一般预冷至贮存温度;部分对冷害敏感的果蔬,预冷终点温度应设定在冷害临界温度以上。
5.2.5冷藏库温湿度应根据果蔬种类的贮存要求,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5.3.1果蔬码放时应保证空气均匀流通,符合GB/T 30134—2013中6.8的要求。
5.4.2仓储应建立库存台账,果蔬出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果蔬名称、规格、批号、保鲜期、出入库时间、库房垛位号、出入库单位、数量等。
6.1.2建立制冷设备及车厢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定期保养、检修并记录。
6.1.4装载前应检查车辆及运输装备,确认制冷系统和除霜系统运转正常,确认车厢外侧无结露。
运输前,车厢应进行预冷处理,使车厢温度达到果蔬所要求的运输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3.5易于产生乙烯气体的果蔬应独立隔离封闭,不应混装;使用过的车厢,装载前应清除可能残留的乙烯气体。
6.4.1运输车厢同一空间不应码放不一样的温度要求或会造成交叉污染的果蔬。
6.4.2果蔬应与运输车厢四壁有适当的空间,符合SB/T 10728—2012中7.2.4的要求,并保持码放稳固。
6.5.1果蔬在运输配送时,温度应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6.5.5运送过程中应连续监测记录车厢内温度,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有警示,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6.6.4承运方应保存装卸货的时间记录、车厢温度记录、运输配送期间制冷系统的运转时间记录等。
6.7.1卸货作业区的操作应在15℃以下场所进行,并保持果蔬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8.1交货时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对数量和温湿度进行核对检查。
6.8.2果蔬温度的测量应依据DB12/T 3012的规定,并由货主与承运方、验收人员与承运方共同确认。
6.8.4应保存果蔬在运送过程中的温度记录、抵达目的地后的等待装卸时间记录等。
6.8.5交货有异议时,应在保证果蔬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处理。
7.1.1应配备符合展售温湿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温湿度要求应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4展售柜应清楚标注最大装载线展售柜应安装温度显示器、温度异常警示器。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水产品及相关制品的贮存、运输、展售等环节。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的人的所有的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4.1.4内包装应完整,且不应使用金属材料钉封或橡皮圈等物来固定包装袋封口;内包装材料薄膜不应重复使用。
4.1.6用于水产品外包装的容器,如塑料箱、纸箱等应按照水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并最大限度地考虑物流基础模数(600mm×400mm),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4.1.7包装材料间应干燥通风,内、外包装分别码放,内包装材料应放于货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4.1.8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确保水产品在正常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应产生变质或遭受外界污染。
4.1.9运送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2.1内包装水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且标签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4.2.2标签上应清楚注明水产品为养殖或捕捞,以及水产品来自水域的说明。
5.2.1长期保鲜贮存的水产品应先预冷,达到贮存温度,温度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5.3.1库内码放时应保证空气均匀流通,符合GB/T 30134—2013中6.8的要求。
5.4.2应建立库存台账,水产品出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水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保质期、出入库时间、库房垛位号、出入库单位、数量等。
6.1.2建立制冷设备及车厢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定期保养、检修并记录。
6.1.4装载前应检查车辆及运输装备,确认制冷系统和除霜系统运转正常,确认车厢外侧无结露。
6.2.1运输前,车厢应进行预冷处理,使车厢温度达到水产品所要求的运输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4.1运输车厢同一空间不应码放不一样的温度要求或会造成交叉污染的水产品。
6.5.1水产品在运输配送时,温度应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6.5.6运送过程中应连续监测记录车厢内温度,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有警示,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6.6.4承运方应保存装卸货的时间记录、车厢温度记录、运输配送期间制冷系统的运转时间记录等。
6.7.1卸货作业区的操作应在15℃以下场所进行,并保持水产品温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8.1交货时按照合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对数量和温度进行核对检查。
6.8.2水产品温度的检测依据DB12/T 3012的规定,或者由货主与承运方、验收人员与承运方共同决定。
6.8.4应保存水产品在运送过程中的温度记录、抵达目的地后的等待装卸时间记录等。
6.8.5交货有异议时,应在保证水产品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合约规定及时处理。
7.1.1应配备符合展售温湿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温湿度应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4展售柜应清楚标注最大装载线展售柜应安装温度显示器、安装温度异常警示器。
7.3.2以冰藏方式陈列、销售的水产品,应使用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冰块。
7.3.7展售柜有水产品展售时,不应断电;展售柜出现故障或电源中断时,应停止销售,并采用保护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储运温控技术的术语和定义、作业管理要求、信息技术、储存温度控制技术和运输温度控制技术。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B/T 11092—2014 多温冷藏运输装备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测试方法
不同温控要求的物品,安排在同一个车辆上进行送货的模式,即在运输途中同一车载运两种以上不同温控要求的物品。
规范正确的储存作业程序、正确的温度储存条件、完善的储存监管平台、详细的储存作业记录等。主要环节包括入库、储存、理货、出库。
规范运输作业程序、温度运输条件、完善的运输追踪平台、详细的运输作业记录等。主要环节包括装货、运输、卸货、交货验收。
质量关键控制点,包括但不限于:进货入库、储存保管、出库装车、车辆进出场站、食品中转、运输配送、到点卸货、交货验收等过程。
按控制点的流程相关性设计管理模式,记录各控制点温度与时间、人员等关键信息,并由系统模块设计批号连接查询方式,整合监管各控制点的系统显示。可辅以人工或系统方式提醒并协助人员记录与操作。
储存过程,冷藏间各区应安装有多个温度传感器,结合电子标签等技术进行唯一性辨识。
运输大批量低温食品的车厢,应至少安装2个温度传感器;运输小批量或温度敏感易腐低温食品的保冷箱,应至少安装1个温度传感器。
应设置温度传感器、车载无线传输设备,将车厢或保冷箱温度、位置传回数据中心,与标准温度比对,将异常状况实时反馈并预警。
仓库内应分区域安装温度传感器,安装的地方应符合DB12/T 3010—2018中7.2.1的要求并具备网络传输功能。
冷藏间中控室应设置综合监控平台,监控内容有温控设备的开闭状况及温度、影像等信息;并设置冷链数据采集一体机,与国家相关冷链流通监控平台联网。
各储区应安装监控摄影机进行全程摄录监控,视频录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0d。
应在库房中恰当位置安装温度传感器,并在门扉安装进出监视系统,一旦温度超过设定标准或有人员违规出入,结合监控平台、警铃或自动报警系统,及时通知与提醒监管人员。
将温度或摄录影像以一定的时间间隔传送到中控室综合监控平台。每一区域设定温度允许上下限,一旦气温变化超出此区间,监控平台应有应急响应及警示,并启动异常处理机制。
7.1.1在车厢或保冷柜安装传感器,可同步控制车厢温度、车门、车行状况。
7.1.2在配送中心装卸货站台安装车辆充电设备,让车辆在理货时或停放时不用启动车引擎亦可保温。
7.2.1应采用多温层保冷设备,包括制冷机、保冷箱、保冷柜、蓄冷片等,在同一运输车厢形成两种温度以上的多温共配环境空间,支持低温食品少量、多样、多温层出货的高承载作业,并防止失温或产生交叉污染。
7.2.2选择密闭性高的容器,按共配低温食品的温度要求,选择正确的蓄冷片,按运输时间的长短决定蓄冷片数量,并将蓄冷片预先放入制冷机中制冷。出货时,将不一样的温度需求的低温食品分别放入保冷箱(柜)后,于上方或侧边再放入蓄冷片,然后封盖上车。
7.2.3在保冷箱(柜)上结合温度测量装置,全程记录温度,确保共配过程各低温食品维持在正确的温度范围内。
7.2.5多温共配技术的厢体气密性能、厢体隔热能力、制冷机组和调温性能应符合SB/T 11092—2014第5章的要求。
依靠不间断监测系统,及时有效地发现保冷设备的异常,包括车厢制冷机或车壁保冷效能、保冷箱保温效能等,及时维修或置换。
系统针对运送低温食品预先规划到达交货时间,或根据剩余路程动态估计到达交货时间,再按设定时间自动预报。
本标准规定了包括冷藏、冷冻、生鲜等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立履历追溯体系、履历记录和履历保存要求。
低温食品在流通每一阶段中的相关信息处理制度化,即针对原材料的来源或食品的制造商及销售点所作的记账及保管的记录等。
供应链参与方应相互合作,建立履历追溯体系。体系内各环节应诚信、协作、配合,共同落实组织、程序、实现、异常与监督等,并结合物联网等技术掌握关键流程与信息。履历内容应保证真实有效,不应修改。
应结合物联网技术与跨企业整合平台,设计企业内与跨企业间的履历信息采集与共享方式,建立履历信息追溯与追溯系统。应用物联网技术追踪记录低温食品动态,及应用跨企业整合平台分享供应链履历信息。
5.1应统一汇集履历信息,建立数据库。提供给供应链相关方,可作为管理单位核查的参考。
5.2食品相关记录应保存至该批食品保质期后六个月,作业相关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