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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5-02-19 09:55:45 |   作者: 产品中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和楼牌,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志;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幢)、单元、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志。

  第三条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经批准命名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居住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语言文字、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的设置、变更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水务等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记时,应当使用区(县)民政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

  (一)门牌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应当以道路、街、巷的走向,按照“东双西单、南双北单”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九条需要设置门楼牌的新建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门楼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需要设置门楼牌的既有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门楼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民政部门受理门楼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编码通知书》。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出具《门楼牌编码通知书》后,应当通知门楼牌制作安装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门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

  申请人收到《门楼牌编码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委托门楼牌制作安装企业根据要求制作和安装楼牌。

  第十三条门楼牌的样式、规格、材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背景和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能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要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核门楼牌设置申请时,应当就门楼牌的特殊样式、规格、材质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

  (二)楼(幢)牌应当安装在楼体两侧外墙上,安装的地方为每幢楼房2-3层中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中间;

  (五)同一条道路的门牌或者同一居民小区的楼(幢)牌,应当安装在同一高度;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门楼牌。

  第十六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使用门楼牌并保持整洁,发现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手续或者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街、巷名等原因须新设或者变更门牌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更换门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也可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更换。

  第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统一样式的门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特殊样式的门牌的制作、安装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因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不善导致门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民处以2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