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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75万!入股平台公司分割市场、分配利润固定售价!安徽10家LPG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被罚

时间: 2024-11-12 12:16:36 作者: 新闻中心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涉及当地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最终罚款金额合计750868.29元。

  一方面,案涉燃气公司通过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入股合伙经营当地另一燃气贸易公司,并由该燃气贸易公司协调统一案涉燃气公司市场销售价格,并在剔除其日常运行成本后,将销售毛利润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给案涉燃气公司,构成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案涉燃气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在保证一定利润的前提下,通过上述燃气贸易公司实时监测的液化气市场进价情况,统一确定各液化气站的销售价格,构成达成固定商品的价值的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多个省份相继开展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整合经营,然而,整合行为存在被市场主管部门认定为垄断协议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各参与的主体如何设置经营模式、如何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垄断协议,需要引起各企业的重视和关注。阳光所在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反垄断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可以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欢迎咨询。

  经营范围:燃气存储、灌装、销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钢瓶、灶具的销售。

  2021年9月4日,本局收到国务院督查组交办的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线索材料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线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文件、合同、财务凭证等材料。

  2024年8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在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当事人、怀远县为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燃气公司”)、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以下简称“建国液化气站”)、怀远县宏利液化气供应站(以下简称“宏利液化气站”)、怀远县东庙大庆液化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东庙大庆液化气站”)、原怀远县双桥益民液化气充装站(以下简称“原双桥益民液化气站”)、原怀远县淝河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原淝河液化气站”)、原怀远县包集液化气储备站(以下简称“原包集液化气站”)、原怀远县永帅燃气供应站(以下简称“原永帅燃气站”)、原怀远县常坟遇春液化气充装站(以下简称“原常坟遇春液化气站”,该液化气站经营者已死亡)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均在怀远县独立经营瓶装液化气业务,在怀远县瓶装液化气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18年,上述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负责人和李某(另案处理)经过协商,于2018年9月15日在怀远县东方名府S3-109号共同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入股合伙经营安徽聚源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聚源公司不开展燃气经营活动,主要是协调统一怀远县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市场销售价格,同时负责气源采购的联系和销售毛利润的分配,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股东为刘某某、张某、崔某、庞某某、李某、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陈某。刘某某代表龙亢液化气公司和宏利液化气站占股24%,张某代表原永帅燃气站和原常坟遇春液化气站占股18%,张某某代表原淝河液化气站占股8%,刘某某代表原双桥益民液化气站占股8%,陈某代表为民燃气公司占股6%,徐某某代表建国液化气站占股6%,崔某代表原包集液化气站占股11%,庞某某代表东庙大庆液化气站占股10%,李某个人占股9%,各股东按照上述所占股份比例分配销售利润。

  上述协议达成之后,因当事人之间有纠纷,直到2019年底当事人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才将采购款和出售的收益统一交给聚源公司,聚源公司剔除其日常运行成本后,再将销售毛利润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及李某个人,该行为持续到2021年8月。各家分配销售毛利润详细情况为:当事人和宏利液化气站共4432026元、为民燃气公司1108020元、建国液化气站1107999元、东庙大庆液化气站1846672元、原双桥益民液化气站1477335元、原淝河液化气站1477363元、原包集液化气站2031340元、原永帅燃气站和原常坟遇春液化气站共3324086元。

  (三)当事人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的价值的垄断协议但未实施该协议。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当事人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负责人在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组织下,通过电话、聚餐等方式多次进行协商沟通,于2019年5月上旬达成一致意见,即在保证一定利润的前提下,聚源公司根据实时监测的液化气市场进价情况,统一确定各液化气站的销售价格。

  2019年底至2021年8月,聚源公司根据前期协商达成的意见,适时通过“聚源燃气销售”或“聚源燃气站长”微信群发布价格调整的通知,但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在瓶装液化气实际销售过程中未按照聚源公司通知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另查,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为15602958元。当事人实际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成本支出无法计算,因此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值”和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情形,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本局的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在调查期间主动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影响区域仅限怀远县辖区范围内。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维持的时间,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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